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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腐败 警钟长鸣

人民日报评论员
2000-09-1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成克杰利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成克杰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在广西任职期间,他身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是一个典型的腐败分子。成克杰伏法,表明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是正义和法治的重大胜利,这必将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

成克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受贿犯罪而被处以极刑的职务最高的领导干部。依法严惩成克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党一贯强调也一贯坚持,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一手抓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法严惩成克杰表明,我们党对腐败现象的斗争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工作是有成效的;表明我们党从严治党的决心不动摇,完全能够依靠自身力量清除侵蚀党的肌体的毒瘤,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成克杰一案的依法审判,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反腐败斗争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法有明文,情无可恕。”对成克杰一案的审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基本原则,不因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而法外开恩。惩办成克杰,对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也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它昭示人们,在社会主义中国,绝对没有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人物,绝对没有因腐败而能得到豁免的领导干部,不论是什么人,也不论职务多高,只要触犯刑律,都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成克杰从一个领导干部蜕化变质为腐败分子,教训十分深刻。领导干部身居要职,握有权力,很容易成为被腐蚀的对象,也因此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执政考验。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有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情操。有了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情操,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就会成为自觉的要求。成克杰恰恰就是放弃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造而走向堕落的。他背弃共产党人的理想,追求腐朽生活方式,把权力作为捞取个人好处的工具。“物必自腐,而后虫生。”成克杰的毁灭再一次警示我们,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切实加强党风党性教育和廉政教育。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领导干部必须保持警惕,保持清醒,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为什么,在领导岗位上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应留点什么”,从而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必须时刻警醒。

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是我们党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常抓不懈。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腐败现象发展的势头;一方面,要通过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上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完善党内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决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要把工作做在前头,把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司法机关也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惩那些无视党纪国法、腐化堕落的严重腐败犯罪分子。我们坚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艰苦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就一定能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纯洁,更加生机勃勃,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勇前进!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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